你好!不知道你说的劳务关系,是你们之间真的成立劳务关系,还是由于你不懂而误说成劳务关系。如果真的是成立劳务关系,那么是不受劳动法调整的,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确定你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简单说就是,你们之间是如何约定的,就如何执行。同时,在解决途径上,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成立劳动关系,则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首先,要评判公司该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很关键的一点是看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是如何约定的。与此同时,也要看你自入职以后是否一直在现在的工作地点工作,是否长期稳定,以及公司对于此次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作出了相应的合理补偿,等等。其次,如果从以上所列的要素来讲,公司并非十分占理,但却“一意孤行”,“3天不报到就辞退”,那你就让公司向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可以申请仲裁维权。通常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拿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般来说就已成功大半,因为在这种争议当中,对于公司的举证要求是非常高的。只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基本上就会认定为违法解除。
你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根据第4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此,如果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相应假期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在材料方面,主要是提供你是该公司的员工(如劳动合同),以及该公司批准的陪产假少于法律规定天数(如钉钉请假审批记录)的相关证据。
你好!工作一天应当支付一天的工资,老板的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针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首先要看你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不是指合同名称,而是就性质而论),亦即要看你们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动合同,那你说的内容应该是违法而无效的;而如果是劳务合同,那很可能会认定为合法有效。
你好!工资应按照你实际工作的天数计发,亦即实际工作了3天就计发3天的工资。但如果是公司无故辞退你,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你也可以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然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N)。
你好!你的情况应该是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向你提供一份。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至于未交社保,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投诉,要求补缴。
你好!你的问题的核心其实不在于公司应否将生育津贴的差额补给你,而在于公司根本没有按规定足额向你支付产假工资。首先,根据规定,产假期间(正常是98天)公司应按你原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而这里的“原工资标准”是指你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奖励假期间(符合条件者享受80天)的工资则应按你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应剔除)计算,由公司向你支付。如果上述标准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那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其次,上述工资应由公司逐月向你支付(垫付)。如果在休假期间公司只向你发放了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的,你可以考虑提出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N),且一并申请仲裁索要产假工资差额。详细可参见《深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可以被迫辞职吗》《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体什么操作流程(详细实操攻略)》。
你好!按照你说的情况,如果是用人单位无故将你辞退,那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N)的。但关键问题在于,你首先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12月2日将你辞退。这里所称的证据,最好是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通知书等加盖印章的书面材料,如果其未向你出具,有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其将你辞退,也可以。但如果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将你辞退,那无论是你主张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很大可能都不会获得支持。
你好!请事假的审批权在用人单位,即使不批也不违反劳动法,这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如果你未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即擅自离岗,确实有可能构成旷工。
你好!虽然劳动者辞职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负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其中,在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书面形式);并非在试用期内,则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而你想“辞快工”,其实就相当于要免除你提前多长期限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那就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那最好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你好!首先,如果你老婆想要维权,首要的是让公司出具书面的开除通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次,你老婆如要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能否成功关键要看:1、你老婆是否存在上班迟到早退3次的情况;2、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作出了相关规定;3、该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已向你老婆进行公示告知。第三,如果2年半前已“进行工龄赔偿”,那么,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时不应再将2年半前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
你好!本来,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其应当向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但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似乎公司并没有要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而只是“强行调岗和调离原车队”。在此情况下,还不足以认定公司辞退你,而要认定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关键是看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那你应当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如果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则你有权拒绝,若公司因此将你辞退,可申请仲裁主张赔偿金(2N)。
你好!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第47条)。在此情形下,你关键是要收集用人单位决定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最好是让用人单位向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者证明书。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的,老板在微信中通知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聊天记录也可以。在收集好证据并在办理离职手续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对于追讨工资,比较省事和成本低的解决途径,是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中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于街道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如上述途径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如果你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书面形式),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而无须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说的再具体一点:首先,如果现在还是在试用期内,那只要提前3日通知便可辞职,而且不要求书面形式。但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那就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了。因此,用人单位“答复还要等2个礼拜”是否合理,关键是看你现在是否还在试用期内。其次,提前30日也好、提前3日也好,都是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也就是说,只要你提前通知就可以了,到了时间便可离岗离职。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在离岗离职之前,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而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可另遵循相关途径维权。
你好!第一,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投诉。第二,加班费、年终奖和高温津贴,可以在收集好加班事实存在、公司需向你支付年终奖以及你在6-9月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作业场所温度在33℃以上或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等相关证据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首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号)第9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15条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4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先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之后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才可以提出。然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N),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你好!我们平常所说的调整工作岗位,通常指的是将劳动者由一个工作岗位调整为另一个工作岗位,而你说的情况是属于对工作岗位本身进行一定的调整(前者很明显属于调岗,后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公司确实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对某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的,一般会认定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你好!首先,任何情况下都没有“2N+1”,只有“2N”“N+1”或者“N”(全国应该都一样)。其次,主张“2N”,必须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通常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的事由,例如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要看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不能证明,即属违法。至于提前1个月通知,一方面,并非每种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需要履行这个程序;另一方面,这属于程序要件,一般不会单纯因为缺失该要件而认定构成违法解除。